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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浏览:      发布时间:2022-03-01

成都大学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振兴本科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保障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教学督导运行机制,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方针:以导为主,以督为辅,通过监督、检查、反馈、整改、评估等,提高学校课堂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务实求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学院成立院系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督导工作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为30名左右,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成员。委员会设主任1名,下设文科组、理科组,组长各1名,负责教学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任职条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关注学校发展,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规律,治学严谨,视野开阔,工作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教学督导选聘程序:专家经由学院推荐,教务处评议,分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院系督导组由各单位组建,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根据聘期内工作表现可续聘。聘期内,本人不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出现教学事故、长期不主动履职等),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学校可终止聘任。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 会议学习: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每学期或学年)制定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计划,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2. 调研指导:调研指导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 听课巡查:督导因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并及时反馈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4. 教学巡查:定期对学校教学运行情况(上课、教学管理、教学设施)、各类考试情况进行巡查,包括教学秩序、考试秩序、毕业论文答辩秩序巡视等。

5. 专项检查: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材料专项检查,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践)教学报告、实验报告等及各类教学材料归档检查等。

6. 师生意见收集:定期组织座谈会,或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教风、学风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

7. 外出参会:参加与教学督导相关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8. 其他工作: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9. 工作要求:校级督导成员每学年至少参加2次督导会议及1次教学检查,完成督导组(文、理科)安排的督导工作。

第十条 学院制定院系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制定每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撰写督导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于学期初和学期末提交教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本专科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成都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校教字〔2009312号)同时废止。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加强教学督导委员会自身的组织建设、成员选聘及考核管理工作。

(二)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各教学督导小组组长、教学督导成员及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的工作汇报。

(三)组织制订教学督导委员会学期工作计划,研究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定期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四)协调教学督导委员会与二级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指导、监督、检查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五)组织专家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及学术研究,以此推进督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长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的领导和管理。

(二)具体落实教学督导委员会学期工作计划及各项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三)组织进行听课、教学巡查、集中检查评估、集中学习交流、走访二级教学单位督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等教学督导工作。

(四)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期1-2次,不限形式),认真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

(五)协助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做好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

(六)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完成既定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由学校按规定支付的工作津贴和报酬。

(二)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及时向质管办提交值周巡查、听课、检查、巡考、调研等工作记录、报告总结及其他教学督导工作材料。

(三)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小组)活动,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组长)交付的各项工作。

(四)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教学事件及教学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及有关二级单位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五)若一学年内无故未完成最低听课任务的70%或者一学年内无故累计4次不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小组)组织、安排的集体教学督导工作,视为自动退出教学督导委员会。


教学督导管理框架及任务安排流程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