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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浏览:      发布时间:2022-02-28

成都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遵循,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其制订(修订)、执行和变更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应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以《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要反映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符合学校的整体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又需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制(修)订,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程序

1. 学校教务处提出制订(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启动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2. 各学院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和社会人才需求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 各学院聘请校外行业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育专家和已毕业学生代表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4.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预录入教学计划。录入完成后学院将系统打印的培养方案经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教务处。

5. 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及学位课程、实践环节、学制与学位、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对应关系矩阵、教学进程与学分分配表、教学计划表、毕业学分要求等内容,具体以学校下发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意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具体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 教务处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各学院下达下一学年教学任务;

2. 各学院接到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仔细核对计划,并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系)及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以便让师生知晓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微调,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调整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方式。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课程性质和类别、开课单位、考核方式等情况,均属变更课程的范畴。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调整程序

1.对于人才培养方案确需调整的,各专业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填写并打印《成都大学人才培养方案更改申请表》,报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交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提交教务处。

2.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的申请表,初审后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结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处理执行。

3. 培养方案调整原则每学年集中受理两次(每年5月、11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涉及已下达的教学任务或已排课的课程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因工作疏忽未按要求编制培养方案造成教学影响的,或未按计划执行培养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调整培养方案的,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