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成都大学旁听生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      发布时间:2014-09-18

成都大学旁听生管理办法

(试行)

校发〔2009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满足社会各阶层人士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学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接收一定数量的旁听生。为规范校外人员来我校旁听课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旁听生申请条件

申请旁听者原则上应为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第二条  身体健康,无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申请时需提交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的体检资料。

第三条  旁听生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旁听生的学习形式和学习时限

第四条  旁听生纳入我校继续教育培训类学生统一管理。

第五条  旁听生的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随统招在校生同堂上课,同题考试。

第六条  学习时限根据旁听生本人意愿或选送单位要求,结合所学专业课程要求而定,一般时限不超过4年。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办法

第七条  申请旁听者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持本单位(或社区办)介绍信,并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及工作证等)到教务处和相关学院(部)办理旁听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件及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先到学校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管理科,确定进修专业、年限等事宜,查阅课表,查清拟旁听的课程,领取和填写《成都大学旁听生申请表》,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资料。

(二) 经教务处审批后,签发《旁听生交费通知单》,旁听生按规定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交费手续。

(三) 教务处将已办理手续的旁听生名单通知开课学院(部),由开课学院(部)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并安排旁听生的学习和考试。

(四) 旁听生持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管理科登记,领取旁听证后到相关学院(部)报到,并到指定班级随班听课学习。

(五) 旁听生申请在校住宿,学校条件许可的,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 旁听生办完相关手续跟班学习以后,教务处将汇总的《成都大学旁听生申请表》移交至旁听生所在学院(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旁听生本人各留一份复印件。

(七) 各学院(部)均不得接受和安排没有办理旁听申请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者跟班学习。

第五章  旁听费用及交纳办法

第八条  凡旁听课程者,一律实行先交费后听课的原则。收费方式分两种:

(一)对于专业进修者,按非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万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5万元的标准收取。

(二)对于只旁听某一门或某几门普通课程者,按所听课程实际学分在该专业总学分中所占的比重,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收费标准进行折算后收取。

(三)教材费按照所修课程选定的教材实际价格支付,由旁听生凭旁听证明自行到教材管理科购买。

(四)旁听费按学年收取,旁听生应在开始学习前一次交清,旁听费交纳后一律不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章  旁听生的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旁听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部)的各项日常管理。

(二)各学院(部)应参照《成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负责对所属旁听生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其进修资格。

(三)各学院(部)应参照《成都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能反映所属旁听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身体情况的原始文件材料进行统一归档,具体包括:旁听生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生成绩卡、入学及毕业体检表、军训总结鉴定表、参加生产劳动鉴定表、以及其它可供学校及社会录用人才时参考的主要材料。

(四)旁听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统一购买“校方责任险”,旁听生本人也可自愿购买“成都市医疗补充保险”、“学平险”,其他的生活费、卫生医疗费等自理。

第十条  教学管理

(一)旁听生按计划学习的课程,凭《听课证》随班级普通生一同考试,试卷一同批阅。每学期末,考试成绩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另表报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管理科备案

(二)对考试成绩达不到我校规定标准的旁听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或补考。

(三)旁听生应坚持听课,听课学时数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三,否则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四)旁听生按专业计划进修期满,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成都大学旁听生结业证书》。单科旁听生课程结束,考试合格者发给《成都大学旁听课程证明》。

(五)旁听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到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管理科报到注册。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来信、来电话请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注册者,按放弃旁听资格处理。

(六)旁听生学习期满离校前,必须持《离校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旁听生凭《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管理科领取《成都大学旁听生结业证书》或《成都大学旁听课程证明》。旁听生在校听课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所指定的班级随堂听课,不得擅自参加其他未选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七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