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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浏览:      发布时间:2016-10-24
成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发【2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省学位办《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委员11-25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产生,委员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条 各有关二级学院建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会委员担任;副主席1人,委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学等方面的代表5-9人组成,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占半数以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院务会议确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其委员可以增减或调换。
第五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后新的委员会应保留不低于三分之一的上届成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办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制度和计划,对学校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二) 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 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 审批各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 审议、讨论并通过学校与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 研究和审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 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 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
治思想、实习鉴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习成绩及相关材料,拟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问题的各种争
议;
(四)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并将
处理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 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在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九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召开的会议,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有效。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占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