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任课教师:
为进一步保证教学质量评估的客观、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评教打分,促进评与教的良性循环,提升课堂教学参与的质量,任课教师有权在正式评教前向学院教务办提交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1、任课教师将拟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见附件一)报给课程归属学院,由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提交教务处。
2、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名单纸质版需经任课教师、学生班主任签字确认,经学院教务办、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于1月12日前交教务处评估科(第二办公区C104),电子版发送至1274762928@qq.com。
3、各学院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6年1月4日
附件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