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我校2016年3月23日召开的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成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现拟进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原则:
1.按照我校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以学院为基本单位设立。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教学单位行政领导、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代表组成,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应占半数以上。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委员由5-9人组成(取单数)。
二、时间安排:
新三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由各学院通过院务会确定初步名单并填写《成都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委员调整人选推荐表》(见附件),于4月5日12:00前报教务处学籍学位科(含电子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成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成都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委员调整人选推荐表.docx 
2016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通知49号(套红):关于调整成都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示.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