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在本科生中实行第二专业制。为规范第二专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大学第二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并且成绩优良的同时,以副修方式修读主修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环节训练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可获得成都大学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成都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级以上(含校级)处分;
三、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且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学有余力。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招收本科生的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2周左右,提出开设第二专业申请,包括专业名称、教学计划、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具体要求,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提出的开设申请,于第15周左右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于本人二年级第一学期的第2周左右,填写《成都大学本科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
四、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于该学期第3周左右向第二专业接收学院推荐;
五、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应在第4周内对申请修读学生的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合格后签署意见,并经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交教务处审核;
六、教务处于第5周左右公布最终获得第二专业学习资格学生名单;
七、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于第7周内到计财处缴纳学习费用,凭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注册,逾期不注册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学要求
一、开设第二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二、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应包含该专业的学科类课程、专业必修课和主要实践性环节(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总计应在50-60学分之间。
第六条 教学方式
一、组班方式:第二专业可采用单独组班上课或插入主修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组班上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二、修业年限:2年。即基本学制为4年的学生,应在其主修专业修业时间的第3-6学期内完成第二专业学习。
第七条 教学管理
成都大学第二专业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统一协调,承办学院具体实施。
第四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八条 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管理。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一、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申请终止学习者;
三、主修专业毕业时,未完成第二专业学习者。
第十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由第二专业开课学院管理,并登载在《成都大学第二专业成绩单》上,在学习结束后,相关学院将成绩单提交到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第二专业开课学院送交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第二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第二专业的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完成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环节训练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可获得“成都大学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完成第二专业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暂结业,须在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补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办法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按学分交费,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规定和《成都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1〕87号、〔2011〕100号)精神,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专业类别 |
每学分标准(元/分) |
理工类 |
103 |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 |
93 |
特 殊 类 |
医 学 类 |
临床医学 |
125 |
|
非临床医学 |
103 |
建筑及城规类 |
138 |
艺 术 类 |
表演(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戏剧表演、舞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 |
250 |
播音主持、动画、影像、艺术理论 |
200 |
形象设计、中国书法、艺术设计(含服装) |
150 |
艺术教育、管理、影像工程 |
125 |
体 育 类 |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 |
150 |
第十五条 根据《成都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成大校财字〔2004〕3号)的规定,第二专业的学费采用预收制,即根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选课学分学费总额。如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使用。
第十六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领取缴费单后,到计财处缴纳学习费用,凭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注册,逾期不注册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原则上不再轻易变动,如确需退选的,应于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批准。退选课程不收取选课学分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