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教〔2021〕号
成都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推动和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上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教学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校四个层次的各种类型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教育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和教材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原则:统一规划,整体预算;年度考核,分批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教学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来源由三部分组成:
1.学校教学建设项目专项建设经费。
2.经批准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教学建设项目,由国家、省或市予以资助的建设经费。
3.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划拨给立项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教学建设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教学建设项目在立项建设期内划拨80%的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20%的经费。建设期内经费依据建设进度和质量,分年度拨付。如未完成年度建设计划,未通过年度考核,学校将停止拨付下年度项目经费。
第六条 同一项目立项为不同层次项目,资助经费就高安排,不累加。即在建项目申报立项为其它更高层次项目后,停止相关项目未划拨的建设经费,项目已拨建设经费结余可以转入新项目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持原经费本到教务处,结算原项目结余经费、划拨新项目经费并更换经费本。多次划拨经费不得超过单项最高经费项目的150%。
第七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本如有遗失,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补发经费本。一个项目在建设期内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经费本。
第八条 在建项目获批为高层次项目后,原则上原在建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授予项目结题证书,并在项目组成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等时有效;未完成结题验收工作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在建项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各级项目均须根据建设目标,制订具体经费使用预算,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通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单独立项管理,根据经费使用预算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中经费来源为学校财政预算的项目经费,归属各学院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并到教务处登记备案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归属职能部门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同意并到教务处登记备案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经费来源为非学校财政预算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到教务处登记备案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为:
1.相关项目的调研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制、翻译费,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必要的教学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等其他费用。
2.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劳务费≦15%。
3.项目成果鉴定费≦5%。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鉴定费”统一划拨到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安排使用。各项目可自愿申请加入学校教务处组织的教学建设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费用由参加结题验收的项目平均承担,不超过各项目建设经费的5%。各项目也可自行组织结题验收工作,费用从各项目建设经费的“项目成果鉴定费”中支出,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结题验收材料至学校审核。
第四章 项目经费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各教学建设项目当年经费未使用完,根据上级财务制度决定是否可以接转下一年度累计使用。项目建设期满或结题验收后当年内应完成项目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将统一用于其它教学建设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将在教学建设项目结题验收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