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教〔2021〕XX号
成都大学教学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水平,表彰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注重教学实践改革,教学成果显著的优秀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和学科教学水平,扩大我校教师在省内外及同行业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我校教学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参评者须是承担了学校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谨笃学,富有创新协作精神。
第四条 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10年及以上教学经历。长期承担本校本科教学任务,坚持讲授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近两年每学期至少教授本科生一门课程,任课不少于64学时。
第五条 学术道德高尚,学术造诣高。主持或承担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多项科研成果;或出版科研专著或发表高质量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大,在同领域校内外享有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第六条 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有较大影响。有自编、主编省级以上重点教材或规划教材,有先进的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优秀。承担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奖励,学生评价优秀。
第七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成绩突出,主持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成果有效地推进教学改革。发表高质量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
第八条 注重教学梯队建设。主动指导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提高本校在该领域教学地位做出积极贡献。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课外学术活动及校外实践活动等。
第九条 评选校级教学名师须依托一门校级优质精品课程,一般应是优质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或课程建设主要参加者,并完成了大量的课程建设任务。
第十条 近两年无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成都大学教学名师的评选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5人。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推荐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评选通知,在限额内择优推荐校级名师人选。推荐人选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学校推荐名师候选人;
3、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4、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人选表彰。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和组织:教学名师的评选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表彰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授予“成都大学教学名师”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一次性奖励5千元奖金,并以每年5千元教改项目经费形式给予经费滚动支持3年。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落实相应的配套支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滚动支持的经费及学院配套支助的经费,只能用于教改项目,并单独立项管理。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名师在推荐省级教学名师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教学示范作用,校级教学名师在开课学期至少应讲两次随堂公开课,推广教学经验。
第十九条 已获校级教学名师称号者,如发生教学事故,则取消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