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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关于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1 信息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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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及时总结中心建设成果,充分发挥中心示范辐射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现有7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1. 美术学院—数字动画实验教学中心;

2.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3. 生物产业学院—生物医药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4. 学前教育学院—儿童发展测评与指导实验教学中心;

5.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处理与控制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6. 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全景实验教学中心;

7. 旅游文化产业学院—文化创意实验教学中心。

二、验收准备材料

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自评报告(见附件1);

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数据报表(见附件2)

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果明细表(见附件3);

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未来发展规划(见附件4);

四、工作进程安排

1. 11月3日—11月25日,中心自评。中心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客观准确的提供相关数据,填写《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自评报告》、《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数据报表》、《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果明细表》、《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未来发展规划》; 

2. 11月26日—12月1日,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中心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3. 12月2日—12月13日专家组对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具体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4. 12月20日前,公布验收结果。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
    1. 对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授予其“成都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并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2. 对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限期整改,一年后进行复查,通过者授予其“成都学院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并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3. 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消“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称号,并停止经费支持。

六、验收材料报送要求

各中心在11月25日前,将验收材料(附件1-4)纸质版一式五份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行政楼113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xsjk@cdu.edu.cn。

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84616053。

  

附件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自评报告.doc

附件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数据报表.doc

附件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果明细表.doc

附件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未来发展规划.doc
 

 

成都学院教务处

201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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