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关于印发《成都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      发布时间:2022-02-28




校教字〔202111


关于印发《成都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成都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学校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大学教务处

2021118




成都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教育工作者和教学基层单位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动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强化省部级教学成果培育,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大学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奖励适用本办法。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省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 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方面形成的成果;

2. 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方面形成的成果;

3.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形成的成果;

4. 在建立提高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方面形成的成果;

5. 应用、推广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达到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作用。

第六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教学成果奖。每项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每人参与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其中作为成果第一完成人不得超过1项,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单位/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治学风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等)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且效果良好,无严重教学事故;

3. 有反映教学成果的文章、总结;

4. 成果原则上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实施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5.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基层单位

6.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必须有校级及以上正式立项并结题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做支撑。已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应再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1. 校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逐级评审,择优推荐的原则。

2.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应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成果完成人分属不同单位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二级单位对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进行初评,择优向教务处推荐。

3.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教学成果奖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4. 校长办公会审批校级教学成果奖名单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给予表彰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被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在内容上进行校内整合,在名称和成员上可适度调整。

第四章

第八条 根据教学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范围及实效大小,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五个等级。每届名额及等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并适当进行调整。

第九条 获奖者由学校发给奖金和奖状,并记入个人档案。

特等奖授予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荣誉证书和奖金4万元,由学校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一等奖授予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由学校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二等奖授予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荣誉证书和奖金1万元;

三等奖授予学校教学成果三等奖荣誉证书和奖金0.5万元;

优秀奖授予学校教学成果优秀奖荣誉证书和奖金0.2万元。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校教字〔2010221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所发文件中,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